个税降降降!减半征收!



个体工商户们看过来!重大利好消息又来了!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先给大家划个重点:


01

个体户个税优惠力度大幅提升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此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02

明确了计算方式

个体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03

此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注意: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04

明确了起止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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