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速递 | 市场监管局发文!这“十不”要牢记!
中国医美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随着近年来政府部门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收紧,医美合规化发展已经成为业界的重要共识。
via 德勤
本文为大家提供了近日医美行业合规方面的热点资讯与行政处罚案例,一起来看。
Part.1
合肥发布“十不”原则,规范医疗美容广告
国庆期间,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现就规范医疗美容广告活动向全市市场经营主体作如下提示: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对须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如何才算规范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牢记以下“十不”:
(一)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五)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六)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八)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九)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十)不得作出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Part.2
河津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
近日,河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查。
此次监督检查聚焦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射频(皮肤)治疗仪等产品,重点检查购进渠道、索证索票、贮存条件、信息化追溯等内容。
经检查,3家医美诊所均能按要求索取上游供应商资质、票据、在途冷链运输单以及产品检验报告书等,配备了必要的设施设备,能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贮存,已按照监管要求全部入驻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基本实现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使用环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同时,在检查过程中注重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药械相关法规政策的普及,推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警示
案例警示
随着医美市场越来越规范,监管越来越严格,消费者越来越理性,市场也将迎来重新洗牌。而坚持合规经营的医美机构,才能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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