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中奖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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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想必大家的年会都将会在近期陆续举办。年会必不可少的抽奖环节最是振奋人心,不知道今年的大奖幸运儿会是谁呢?不过今天要跟大家聊的是年会抽奖可能会被忽视的一点——缴税。

抽奖环节一般有奖品实物也可能会有现金奖励,参会人员既有本单位职工,也会有受邀嘉宾和商务伙伴,获奖人员身份也多样,那么这些人都需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外部人员能否自行申报个税?对此,给大家梳理一下。


via摄图网



本单位员工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的职工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由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

2025

小A凭借出色的工作表现,成为了公司的年度优秀员工。为激励像小A这样的优秀员工,公司在年会时,特意做出决定,给予小A20000元的现金奖励。


此次公司给予优秀员工的这20000元现金奖励,是鉴于员工在公司任职、受雇期间展现出的优秀表现而发放的,与员工的任职、受雇情况紧密相连。

所以,按照规定,优秀员工取得的现金奖励应当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邀嘉宾和商务伙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受邀嘉宾和商务伙伴)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例如

2025

年会的过程中,为了表达对客户们的诚挚感谢,公司设计了惊喜环节,向每一位应邀前来的客户代表赠送伴手礼。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公司向这些客户代表赠送精美实物礼品的行为,应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特别情形



年会活动上,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公司内部群中发放了10000元的现金红包。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由此可知,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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